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