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临时占用的,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及时归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