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