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在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护栏、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