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