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