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