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