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