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