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