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