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