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