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