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