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需要,建设或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固定收集和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