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