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