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