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