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期满前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