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