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