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