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管理。

教育、军队、公安、国家安全、气象等部门用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