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