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的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固定的场所;

(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