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 广播电视台(站)第十三条有效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的规划;(二)有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五)有固定的场所;(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