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