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