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四)不履行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