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