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员,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保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