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水土保持管护员,协助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保护、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村公路、扶贫开发、小型水利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