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治理成果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和个人,其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建立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保障管护经费,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