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进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培训推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调动全社会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巩固治理成果,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