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以封育保护为主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明确禁牧、轮牧、休牧的区域和时间,促进植被恢复,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