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镇水土保持应当以生态措施为主,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雨洪利用等措施,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功能,美化环境。城镇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沟、边坡、裸露岩石和废弃矿山的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加强植被建设和景观恢复。弃土、弃渣等应当加强综合利用和合理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