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通过居民外迁等途径减少人为活动,采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措施,加强清洁小流域建设,依法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