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耕地资源。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项目,逐步退耕还林育草。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以采取坡改梯、布设坡面水系和耕作道路、等高种植等综合措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