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应当以抢救水土资源为核心,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增产增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