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设立标志,加强管理。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