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保土耕作措施合理配置,山、水、林、田、路、村综合治理,统筹兼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