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镇范围内设置弃渣场或者开办取土场、采石场等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