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合理调配,减少废弃物排放。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护坡、土地整治、排水、植被恢复、防渗漏等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危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