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单位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