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展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电、通路等施工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