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种植经济作物、中药材等,可以采取等高、带状等有利于保持水土的种植方式,并布设水平沟、排水沟等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