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合并的,各方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合并后,发现被合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隐瞒债务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承继该债务,并可以依法追究隐瞒债务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