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的份额不予清退,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