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或者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与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同构成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成员不得违规转让;对他人捐赠的财产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