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辅警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抚恤、装备、服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