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职业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职的行为,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